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5)绥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某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小宁审 判 员  惠东东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