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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陈某某,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经多方调解,原告决定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