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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金永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金永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063号罪犯申金永,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罪犯申金永犯抢劫罪,经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行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1日报送我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3、2014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申金永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申金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金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