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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申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陈邦魁与修武县某卫生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邦魁,修武县某卫生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0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邦魁,男,汉族,1947年4月26日出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陈小利,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保国,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修武县。系陈邦魁的儿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修武县某卫生所。住所地:修武县。负责人:秦占。再审申请人陈邦魁因与被申请人修武县某卫生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3)修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邦魁申请再审称:1、秦占不具有治疗心脏病的资格,擅自对病人进行处理,也未告知病人家属转院,秦占对薛爱荣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陈保国与秦占签订的调解协议不影响陈邦魁的诉讼行为,陈邦魁就其妻子薛爱荣的死亡有权请求赔偿。3、法院未追加薛爱荣的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存在程序不当。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申请人陈邦魁的妻子薛爱荣因病到秦占开办的修武县某卫生所就诊,薛爱荣输液后倒地死亡。因未对薛爱荣的尸体进行解剖,薛爱荣的死亡与秦占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原审中也没有证据证明秦占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审驳回陈邦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未追加薛爱荣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也未影响再审申请人陈邦魁的实体权利。综上,陈邦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邦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岳 刚审判员  薛雪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