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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余昌林与方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昌林,方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89号原告:余昌林,男,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吴成龙,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习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余昌林与被告方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士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方习友下落不明,本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27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昌林的委托代理人吴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习友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昌林诉称:余昌林在浙江省瑞安市生产休闲皮鞋。自2010年开始,方习友经他人介绍到余昌林处购鞋外销,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采取方习友预付货款,余昌林提供成品鞋的方式进行交易。每双皮鞋的价值在80元至100元之间,余昌林每次供货的价值均多于方习友的预付款。2013年4月21日,双方经结算,方习友共欠货款20万元,并向余昌林出具欠条确认了该笔款项,表示每年归还20%的款项,直至欠款还清。后方习友未按欠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归还欠款,并已无法联系。为此,现请求判令:一、方习友给付货款20万元;二、方习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余昌林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余昌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余昌林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欠条原件,证明方习友欠余昌林货款20万元,并承诺每年归还20%货款的事实。方习友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余昌林提供的证据作以下认定:余昌林提供的证据一、二具备证据形式要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余昌林在浙江省瑞安市从事休闲皮鞋生产。自2010年开始,方习友经他人介绍到余昌林处购鞋外销,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采取方习友预付货款,余昌林提供成品鞋的方式进行交易。2013年4月21日,经双方结算,方习友共欠余昌林货款20万元,方习友并向余昌林出具欠条,表示每年归还20%的货款,直至欠款还清。后方习友未按欠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归还欠款,并且余昌林已无法联系到方习友,因此成讼。另查明:截至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22日,方习友未归还货款计8万元【即20万元×20%×2年】,已超过总货款20万元的五分之一。本院认为:余昌林与方习友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余昌林按照约定交付了成品皮鞋,方习友则应支付相应的价款。经结算,方习友向余昌林出具了欠条,该欠条的内容实质上使双方形成了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后方习友未按欠条约定的方式每年归还货款的20%,且现未按时归还货款已超过全部货款的五分之一,则余昌林有权要求方习友支付全部价款,故对余昌林要求方习友立即给付货款20万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方习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习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昌林货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方习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士标代理审判员  章 丽人民陪审员  黄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