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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崔鹏兰与巩增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鹏兰,巩增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6号原告崔鹏兰,又名崔志勇,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温家庄乡崔家垴村人。被告巩增光,男,汉族。原告崔鹏兰诉被告巩增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鹏兰诉称:2014年7月31日,被告巩增光向原告购煤,共欠煤款2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巩增光催要此欠款,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巩增光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媒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崔鹏兰提供的被告巩增光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巩增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巩增光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鹏兰的起诉。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免收诉讼费4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思芳审 判 员  凌雪梅人民陪审员  马爱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杰(校对人:许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