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商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瑶与陈成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成和,王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商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成和,个体工商户,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徐宏宇,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金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瑶,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李明辉(系被上诉人表哥),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王贵发,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成和因与被上诉人王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夏金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贵发、李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亚红代理审判员 尚 君代理审判员 肖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春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