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陆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40号原告:陆某,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徐某,女,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小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