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斯忠与孙剑、羊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斯忠,孙剑,羊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陈斯忠,市民。被告孙剑,市民。被告羊少华,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斯忠诉被告孙剑、羊少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斯忠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斯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陈斯忠负担(原告已预交712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郭 洁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