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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永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达州市雨花石酒店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亮,达州市雨花石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何永亮,男,汉族,高中文化,达县人,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雨花石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申请执行人何永亮与被执行人达州市雨花石酒店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永亮于205年1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5年4月30日,被执行人达州市雨花石酒店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永亮赔偿款28912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何永亮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已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218号案未清偿赔偿款28912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得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谌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