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卫与被告刘XX、周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陈卫,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艳荣,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男,汉族。被告周双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与被告刘XX、周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卫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