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528号原告:陈甲,女,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陈乙,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甲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