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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528号原告:陈甲,女,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陈乙,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甲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