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潍坊市红锐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红锐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第250号原告潍坊市红锐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