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高克宏与安徽鑫派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汪家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克宏,安徽鑫派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汪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高克宏,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鑫派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汪家武,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克宏与被执行人安徽鑫派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汪家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鑫派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被执行人汪家武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2052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涛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