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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493号原告胡某。被告刘某,冠县清泉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邴广兴审 判 员  郭会红人民陪审员  黄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