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493号原告胡某。被告刘某,冠县清泉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邴广兴审 判 员 郭会红人民陪审员 黄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