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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佳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