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思意达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思意达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思意达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仲崇喜,。委托代理人:仲威杰,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铁镝,。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思意达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船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调解主文:一、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吉林省思意达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9,622.00元,于2015年3月20日前付清;二、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全部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另行向原告吉林省思意达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此款在2015年3月25日前付清;三、案件受理费4,648.00元由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吉林省思意达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径行给付原告吉林省思意达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调解生效后,权利人吉林省思意达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给付733,334.00元。吉林省思意达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调解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船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9,442.00元由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兴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张宴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博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