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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何华兵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华兵,蚌埠三德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49-4号申请执行人:何华兵,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蚌埠三德兴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进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蚌劳人仲裁(2014)4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蚌埠三德兴机械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怀远支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