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4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毛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492-2号原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塘杨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4892716-4。法定代表人:施新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建国,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敏,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960元,减半收取为334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德华审 判 员 曹京江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