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芃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苏Cxx**别克牌轿车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布兰肯公司南侧附近时,与对向行驶的苏Cxx**中型货车发生事故,致许某受伤、两车损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民警出警后,将两车驾驶员带至徐州市仁慈医院提取血样检测。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被告人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情况、到案经过;证人贾某某、赵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及抽血照片;物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致发生交通事故,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