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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执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惠东县源烽彩印厂与刁海萍、邹波支付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东县源烽彩印厂,刁海萍,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502-1号申请执行人:惠东县源烽彩印厂,住所地惠东县吉隆镇埔仔村墩仔。投资人:陈桂连。被执行人:刁海萍,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镇XXX路X号。被执行人:邹波,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深圳市龙岗区。本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828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24元,保全费9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波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有存款账户,账户为622208200800156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波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的银行存款827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运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