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尼娜与周建全、杨洪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391号原告尼娜。被告周建全。被告杨洪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告尼娜与被告周建全、被告杨洪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志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