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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石家庄警备区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石家庄警备区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157-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石家庄警备区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石家庄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石家庄警备区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建筑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2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由于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申请本院将案件指定长安区法院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233号裁决书关于石家庄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石家庄警备区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建筑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指定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双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