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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赛诺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赛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陈恒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赛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黄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赛诺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审理,繁昌县法院裁定错误。本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不动产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即安徽同福食品有限公司研发楼工程在繁昌县法院辖区,故繁昌县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