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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东阿农村商业银行与田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田某,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597号原告东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人孟宪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博,客户经理。被告田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沈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田某、沈某甲、沈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核实相关证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书 记 员  曹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