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王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中芳,女,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王中芳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1998)南法江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1998)南法江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同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