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5号原告:尹某某,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王某某,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未能送达,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尹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晓龙审 判 员 杜芸泽人民陪审员 梁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