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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先红与王尊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红,王尊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刘先红,男。被执行人王尊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先红与被执行人王尊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尊玉拖欠申请执行人刘先红案款91997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先红自愿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