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大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方贤明与方贤明、刘慧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方贤明,刘慧芳,方宏,沈卫平,张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大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诉讼代表人徐军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玮、廖源。被告方贤明。被告刘慧芳。被告方宏。被告沈卫平。被告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告方贤明、刘慧芳、方宏、沈卫平、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在本院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贤明、刘慧芳、方宏、沈卫平、张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撤回对被告方贤明、刘慧芳、方宏、沈卫平、张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彭 双人民陪审员 郎有金人民陪审员 陆月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