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倪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炳义,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民。原告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以欲与被告陈某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