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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汝强与李守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汝强,李守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徐汝强,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驾驶员。被告李守桂,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驾驶员。本院受理原告徐汝强诉被告李守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己自觉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汝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汝强负担。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