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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宋国松、姚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松,姚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松。被执行人姚宏伟。宋国松与姚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东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96926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9392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执字第158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绪波审 判 员  唐茂群代理审判员  杨伟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