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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铁忠支付令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铁忠,石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刘铁忠,男,48岁,汉族,住白银区。被申请人石森,男,37岁,汉族,住白银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刘铁忠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15日发出(2015)白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石森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申请人刘铁忠于2014年4月28日撤回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4月15日(2015)白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刘铁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维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强光华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