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陶应龙与重庆致悦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232号原告:陶应龙,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致悦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部9号联合厂房B栋405.406.407.408号。法定代表人:李欢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应龙起诉被告重庆致悦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应龙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应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应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5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陶应龙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紫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