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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锦忠与李明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忠,李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40号申请人李锦忠,男,汉族,初中文化,务,1963年5月20日生,现住耿马自治县,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李明贵,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1965年6月6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申请人李锦忠与被申请人李明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做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李明贵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李锦忠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申请人李锦忠与被申请人李明贵民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员的耐心讲解,被申请人李明贵同意按法院判决履行归还申请人土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双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 张 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