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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刑初字第00103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4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铁岭县XXX镇XXX村*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综合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贵雨、孙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5日22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及王某、聂某(二人已判刑)、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徐记海鲜烧烤店一起吃饭。期间王某的女朋友去卫生间时与邻桌吃饭准备离开的被害人张立威、张延宇发生矛盾,王某、聂某、刘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用拳、脚对张立威实施殴打,造成张立威头面部挫伤、牙齿外伤(右上1号牙齿及左上12牙齿外伤性脱落)。经铁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立威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与张立威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赔偿张立威人民币22000元(已给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张立威陈述、证人张延宇的证言、王某、聂某、刘某某的供述、辨认照片、铁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刑初字第00152号、0021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故意伤害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共同犯罪,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