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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14-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曹圪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栈虹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圪针,张栈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224-1号申请执行人曹圪针,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栈虹,男,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债权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圪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栈虹债权纠纷一案,因张栈虹已经死亡,申请执行人曹圪针出具结案证明,申请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汝民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亚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