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行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唐县南店头乡人民政府与刘某某行政处理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26号申请人唐县南店头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潘琳,职务乡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人南店头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政决字(2013)第1号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子刘某甲以该处理决定书侵犯自己权益为由,向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政决字(2013)第1号处理决定书不准予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