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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明金、徐嘉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明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明金,徐嘉蔚,徐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徐明金,男,汉族,生于1944年6月30日申请人:徐嘉蔚,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徐明光,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20日上列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明金、徐嘉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欧 凌人民陪审员 :王荣霞人民陪审员 :何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胥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