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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钢与王钢、泮建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钢,泮建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宝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勤,公司员工。被告王钢。被告泮建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1号底层一6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钢、泮建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星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