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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施云泷与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云泷,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施云泷,男,汉族,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施云泷申请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白洮民一初字第179号法院生效裁判,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3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