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淳商初字第1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冬梅、许惠园与许惠园、朱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梅,许惠园,朱忠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淳商初字第1201-2号原告:徐冬梅。委托代理人:章献彪,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惠园。被告:朱忠勤。委托代理人:邵建安,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梅诉被告许惠园、朱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惠园、朱忠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冬梅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惠园、朱忠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冬梅撤回对被告许惠园、朱忠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徐冬梅负担。审 判 长 方钢军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