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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顺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顺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381号。法定代表人李昕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顺田,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宇翔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雅璠书 记 员  张薷芯书 记 员  张颖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