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678号原告张××,农民。被告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