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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71号原告:董某某,女,1970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石某某,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4月30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