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艳与深圳市鑫爱家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深圳市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2号原告罗某,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樊某。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6日,原告通过被告承租了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1栋1单元**C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租期至2015年7月16日。现被告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租赁保证金9200元。原告提交了三份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7月13日,被告以贺某(甲方,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乙方,承租人)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产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每月租金4600元,乙方应于每月18日前向甲方委托代理人交付租金,首期租金交付为本合同签订之时;租赁期限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甲方委托代理人应于2014年7月16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办理交接手续;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委托代理人交纳租赁保证金9200元。2、收据:2014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到原告转账支付的9200元租赁保证金。3、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成立于2011年9月14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樊某为其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另查,目前已陆续有40个业主或承租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或返还租赁保证金,涉案金额约为43万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但被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2015年4月3日,本院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出公函,认为被告作为一人独资公司,经营房屋银行业务,利用签订各类房屋租赁合同,在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保证金和租金后关闭经营场所、独资人兼法定代表人樊某下落不明,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为此,建议该局依法���案查处。近日,本院收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向本院送达的《立案决定书》(深公福立字(2015)00906号),该局已决定对樊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被告法定代表人樊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已立案侦查,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彦(代)第3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