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公证处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琼英,刘惠英,刘震英,刘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709号上诉人刘琼英。上诉人刘惠英。上诉人刘震英。上诉人刘茂英。上诉人刘琼英、刘惠英、刘震英、刘茂英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177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琼英、刘惠英、刘震英、刘茂英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结果显失公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琼英、刘惠英、刘震英、刘茂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公证处作出的(2008)成华民证字第1591号《公证书》无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故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刘琼英、刘惠英、刘震英、刘茂英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刘琼英、刘惠英、刘震英、刘茂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家德审 判 员 邓云茂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婷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