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恢字第00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恩泽兴远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恩泽兴远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0039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恩泽兴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14层1405。法定代表人秦中伟,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顺三条21号2号楼-1层商业1、商业2。法定代表人林建财,经理。北京恩泽兴远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依法审理,并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0909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七月二十日前给付北京恩泽兴远商贸有限公司款项十六万三千元;二、如不能按期履行,应另行给付违约金三万元。权利人北京恩泽兴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恩泽兴远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恩泽兴远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丰民初字第090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瑞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