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执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林与崔绍印、尹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崔绍印,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0837号申请执行人陈林,居民。被执行人崔绍印,居民。被执行人尹琴,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崔绍印、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崔绍印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崔绍印于2014年12月12日还款人民币10231.5元,于2015年3月10日前还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5月10日前还款人民币25000元。本案借款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陈林表示放弃。二、本案执行费578元由被执行人崔绍印承担。三、被执行人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陈林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管梦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