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商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田恒华、吴怀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商初字第007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伊山南路3号。诉讼代表人朱延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江宇,公司职员被告田恒华,居民,被告吴怀芹,居民,被告孙长流,居民。被告王习锋,居民。被告骆守平,居民。被告李学树,居民。被告王宽勤,居民,被告田恒芹,居民。被告朱军,居民。被告XX,居民。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灌云支行)与被告田恒华、吴怀芹、孙长流、王习锋、骆守平、李学树、王宽勤、田恒芹,朱军、XX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灌云支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灌云支行诉称:2013年12月4日,被告田恒华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其提供人民币410500元贷款,被告吴怀芹作为共同还款人,贷款期限从2013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4止,利息为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并约定借款人田恒华违反合同任一条款时,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日,为了确保被告田恒华按照《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孙长流、王习锋、骆守平、李学树、王宽勤、田恒芹,朱军、XX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为被告田恒华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但被告田恒华从2014年4月4日开始逾期不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十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352421.04元,截止2014年5月20日的逾期利息8808.98元以及2014年5月21日后的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按年息14.58%×1.3倍,分别以本金361388.57元,从2014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止,减去2014年12月30日已还利息1032.47元;以本金352421.04元,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田恒华、吴怀芹、孙长流、王习锋、骆守平、李学树、王宽勤、田恒芹,朱军、XX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被告田恒华向原告邮储银行灌云支行借款人民币410500元用于偿还前期贷款,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价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不按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借款人田恒华违反合同任一条款时,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被告吴怀芹向原告承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当天,被告孙长流、王习锋、骆守平、李学书、王宽勤、田恒芹,朱军、XX向原告承诺为被告田恒华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从主债务期满之日起二年。被告田恒华从2014年4月4日起开始逾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2014年5月20日,田恒华欠原告本金361388.57元,及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利息、罚息8808.98元,2014年12月30日被告又归还本金8967.53元,利息1032.47元,余欠款至今未还,被告孙长流、王习锋、骆守平、李学树、王宽勤、田恒芹,朱军、XX对田恒华上述债务未向原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共同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部分庭审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个人贷款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各一份、保证合同八份、还款流水及还款统计表一份、十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因十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被告田恒华、吴怀芹、孙长流、王习锋、骆守平、李学树、王宽勤、田恒芹,朱军、XX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自然人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田恒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与利息,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田恒华的债务为截止2014年5月20日,欠原告本金361388.57元、2014年4月4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利息、罚息8808.98元,及2014年5月21日起本、息、罚息(扣除2014年12月30日被告又归还本金8967.53元,利息1032.47元)。吴怀芹作为共同还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孙长流、王习锋、骆守平、李学树、王宽勤、田恒芹,朱军、XX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恒华、吴怀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给付借款本金352421.04元、2014年5月20日前逾期未付款利息8808.98元,及自2014年5月21日起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分别以本金361388.57元、按年利率14.58%乘以1.3倍,从2014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止,并从中减去2014年12月30日被告已归还的利息1032.47元;以本金352421.04元、按年利率14.58%乘以1.3倍,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孙长流、王习锋、骆守平、李学树、王宽勤、田恒芹,朱军、XX对被告田恒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660元,由被告田恒华、吴怀芹、孙长流、王习锋、骆守平、李学树、王宽勤、田恒芹,朱军、XX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6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冯继辉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孙千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海峰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